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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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发改收费〔2021〕6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
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结合即时比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清理规范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到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明确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环节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二)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三)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对保留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合法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以及计量装置检定等收费,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各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站上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市、县政府已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市、县政府确定,最迟取消时间为2025年底。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各地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市、县政府)
  (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市、县政府)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市、县政府)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市、县政府)
  (二)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办理停供的用户,在恢复供应时严禁收取开栓费等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五、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鼓励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
   七、协同推进政策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实施改革措施。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各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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