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辽宁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需求引领、供给升级。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发展,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放宽准入、优化服务。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打造一大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省内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四)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推动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辽宁保监局)
(五)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和新兴业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投资者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医疗服务新业态,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六)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发展即时比分中医药资源优势,积极争取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示范基地和示范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
(七)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等服务发展。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八)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建立健全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以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为核心,丰富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
(九)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较高层次健康消费需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沈阳建设健康医疗国际产业园。大连、本溪和营口等市可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区域集聚发展模式。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促进差异化发展,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各市要出台具体措施,积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区域医联体建设,可将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医联体牵头医院,鼓励其与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学科建设、疑难危重患者转诊等合作。积极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作方式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三、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各地区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十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按照国家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协作配合,会同环保、消防、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等现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十三)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升省内医学人才培养水平。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全面推开医师电子注册,简化流程,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推动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本人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十四)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
(十五)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
(十六)保障社会办医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动企业提高创新、研发能力,实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审核转报和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评审。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促进医研企结合,积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八)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学科建设、科研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支持民营医院参与申报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为民营医院留出空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积极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开展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各类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组织以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质量管理组织,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职务的机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行业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在评审评价、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九)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服务内容。各地区要按照《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7号)的要求,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社会办医在公共资源可承受范围内,可突破床位配置标准。要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服务内容,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总量,严格控制单体规模和超常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多元治理
(二十)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实施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一)加强全行业监管。建立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强化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
(二十二)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依法推进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
五、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以及省政府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实际于10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细则,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四)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要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二十五)加强探索创新。各地区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
即时比分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