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即时比分??????????
2014年1月30日??????
附件1
辽宁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分管副省长
副组长:上官炜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戴小梅 省文明办主任
路 通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六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葛洪源 省教育厅厅长助理
巩黎明 省科技厅副厅长
冯 韧 省民政厅厅长
马艳竞 省老龄办主任
王祖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曾庆捷 省编委办副主任
杨德军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邵 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高 伟 省农委副主任
韩国才 省扶贫办副主任
于本洋 省水利厅副厅长
田树槐 省林业厅副厅长
周义军 省服务业委副主任
佟 昭 省文化厅副厅长
董德刚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赵振芳 省地税局副局长
郑红一 省工商局副局长
席 雁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崔铁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 伟 省体育局副局长
张兆臣 省统计局副局长
阎浩林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方世奎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姚惠钧 省人防办副主任
雷志斌 省物价局副局长
刘 波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陈奇夫 团省委副书记
李红莉 省女王联副主席
吴玉新 省残联理事长
陈绍国 省国税局副局长
张凤彬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栾景明 辽宁银监局副局长
庞雪峰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王芝茗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冯韧同志兼任。
附件2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一、主要任务部分 | |||
1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1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3 | 根据《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每个县(区)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场所 | 省发改委、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 |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所有涉老部门各项为老服务资源。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省老龄办会同省卫计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5 | 加快推进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6 | 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 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7 | 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 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省科技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8 | 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 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9 |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0 |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公众老年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12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3 |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大力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幸福院工程、农村社区建设,充分利用、改造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在每个村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7000个,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该设施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委、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4 |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 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文化厅、省妇联、团省委、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5 |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16 | 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7 |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电子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 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8 |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19 | 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要加快规范服务项目标准和设施安全标准化 | 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质监局和省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20 | 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 省卫计委、省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服务业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2 |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省卫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二、政策措施部分 | |||
23 |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逐年增加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 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4 |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5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服务业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6 |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 省保监局、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7 |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 省国土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28 |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29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0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1 |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持续实施 |
32 | 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3 | 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由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计划,商财政、发改委、服务业委同意后执行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民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34 |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5 | 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可持续运营,切实发挥作用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 | 2014年二 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36 | 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7 | 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和各市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38 | 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和各市人民政府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39 | 省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各市按一定比例配套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服务业委和各市人民政府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40 | 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1 | 加大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抓好培训基地建设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教育厅、省老龄办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42 | 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十二五”期间出台具体措施 |
43 |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44 | 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 | 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文明办、团省委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5 |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 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 持续实施 |
三、组织领导部分 | |||
46 | 省政府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市、县(市、区)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实施后启动 |
47 | 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8 | 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 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 国家出台政策后三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
49 | 加强督促检查 | 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服务业委、省老龄办 | 逐年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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