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二○○八年七月七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禁毒委员会修订的《辽宁省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一)准确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防范、打击对策;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开展毒品预防宣传、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
(四)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登记,实行动态管理,依法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五)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
(六)协调本地区国际禁毒警务合作;
(七)承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二、党委宣传部门:
(一)制定本地禁毒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禁毒知识、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三、综治办、文明办:
(一)将禁毒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和法制道德教育;
(二)结合“平安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无毒社区(村)”、“无毒县区”创建工作;
(三)领导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四、卫生部门:
(一)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自愿戒毒和戒毒康复场所等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从事医疗和护理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安全管理和处方管理并规范日常使用;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因吸毒引起的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开展检测和防治工作,并对预防和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
(五)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规范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戒毒医疗工作,规范和管理自愿戒毒医疗工作,指导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医疗工作;
(六)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做好药物滥用情况的分析研究,定期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当地药物滥用监测情况,为当地禁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并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五、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审单、核证、查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对出入境人员开展禁毒法制宣传。
六、人民法院:
(一)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并每月向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报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
(二)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毒品案犯公判大会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新闻发布会,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七、人民检察院:
(一)负责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并每月向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报毒品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情况;
(二)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外事部门:
(一)根据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参与制定地方禁毒领域重要的涉外文件;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九、发展改革部门:
(一)把禁毒工作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统筹安排禁毒基本建设投资,做好禁毒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三)会同公安、司法等部门规划建设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场所。
十、教育部门:
(一)制定本地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校长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把“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作为学校德育教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组织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
十一、国家安全部门:
(一)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批准,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国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工作中掌握的重大毒品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情报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四)开展境外毒品形势的专题调研。
十二、民政部门:
(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基层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无毒社区(村)”创建纳入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督促指导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吸毒人员救助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及其家属,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其他社会救助范围;
(三)促进发展社会禁毒组织,加强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禁毒工作;
(四)做好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五)对生活无着落而予以救助的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并对掌握的吸贩毒情况和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十三、司法部门:
(一)将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组织实施;
(二)加强管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三)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和协助,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提供司法援助;
(四)加强对在监、在教的涉毒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对在教的吸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五)每月向同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报一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各类监所内吸毒人数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检测登记工作。
十四、财政部门:
(一)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含戒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禁毒工作实际,逐年增加,保障禁毒工作包括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返还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对吸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就业援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落实劳动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吸毒人员因吸毒史被雇用单位解聘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十六、交通部门:
(一)积极参加陆海空邮一体化堵源截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水路、车站、港口(码头)、交通要道、高速公路的毒品公开查缉,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控工作。
十七、铁路部门:
(一)做好铁路线、车站以及旅客列车、货运列车的治安管理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对受理、承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查监控工作,严防非法运输和流入非法渠道。
十八、农业部门: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毒品原植物的踏查、铲除工作;
(二)加强兽用麻醉药品的管理监督。
十九、经济贸易部门: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
(三)负责麻黄草专营管理及收购许可证的发放;
(四)配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
(五)配合海关和公安部门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二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
(一)制定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机制,强化对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管理和监督,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指导和监督所属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所辖企业对本地区、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三)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加大管制力度,定期向本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搞好核查,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四)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十一、文化部门:
(一)组织、指导文艺团体、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开展禁毒宣传文化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禁毒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做好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整治涉毒公共娱乐场所;
(三)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宣传党和国家禁毒政策法律,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严重危害。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公共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强对相关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核工作,依法严格履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
(一)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禁毒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适时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影视和广播节目;
(三)组织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二十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品生产、经营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管其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三)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禁毒业务培训。
二十五、林业部门:
(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宣传、踏查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无毒林区”创建活动。
二十六、民航部门:
(一)积极参加陆海空邮一体化堵源截流工作,结合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开展毒品查缉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乘客、货物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毒品案件侦查工作。
二十七、邮政部门:
(一)做好邮件收寄验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邮件的检查,堵截邮政渠道的毒品运输;
(二)协助公安等部门侦查邮寄、运输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十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麻黄素等医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研究工作;
(四)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违法犯罪案件;
(五)在医药执法监督系统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监督意识和生产、经营、使用人员的守法意识。
二十九、军队:
(一)协调驻军各单位,及时通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禁毒委员会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禁毒斗争;必要时根据上级指示,组织现役部队协助地方开展禁毒斗争。
三十、武警部队:
(一)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毒品大要案件,围捕缉拿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
(二)协助公安机关押解重大毒贩,押运毒品;
(三)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禁毒斗争的重大活动,协调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在武警部队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三十一、边防部门:
(一)加强边境管理,在边境、沿海地区开展缉毒执法工作;
(二)配合公安机关对重要毒品犯罪嫌疑人实施边境口岸查控;
(三)积极开展境外毒情调研工作;
(四)做好边民和出入境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和审查。
三十二、工会:
(一)组织、指导各级工会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加强对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职工坚决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二)组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
(三)做好职工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进一步巩固戒毒成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十三、共青团:
(一)加强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禁毒知识,增强禁毒意识;
(二)组织开展以“青少年远离毒品”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等社会公益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拒绝毒品;
(三)建立和发展禁毒青年志愿者队伍,动员广大青少年参加禁毒宣传和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
(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三十四、妇联:
(一)做好对广大妇女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二)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建立妇女帮教组织,积极参加吸毒人员帮教工作;
(三)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组织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等活动,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