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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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比分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
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5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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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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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省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即时比分工作规则》、《即时比分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省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负责)按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各县(市、区)政府和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个人行文。
  2.需送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呈报,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
  3.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一式5份,“报告”一式10份。〖JP2〗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省政府办公厅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4.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JP2〗公文,属省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对属于省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5.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需提前一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原因。
  6.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主送省政府的公文,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阅。其中需送请省政府领导审定的,省政府办公厅应提出具体办理意见,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
  省政府各部门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须填写《即时比分文件稿》用笺,提供发文依据,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对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采纳情况说明、省政府文件稿用笺、修改稿及会签原稿、电子文稿一并送交省政府办公厅。送交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
  2.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阅后,由省长签发。
  (2)以省政府名义向省委报送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人事任免议案和工作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后,由省长签发。
  (3)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家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政府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签发。
  (4)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及有关副省长审阅后,报省长签发。
  (5)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批复,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签发。
  3.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省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省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2)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办公厅工作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4.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凡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省政府行文的各类公文(法规、规章草案除外),应呈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审阅后,转厅秘书处按程序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后,报省长签发。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文,呈报单位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稿报送省政府办公厅,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须在报送文稿时作出书面说明。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办,一般应于省政府常务会议后一周内发出。
  (三)凡是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牵头拟制公文的部门应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协调会签,会签后送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审核程序。各部门直接送给省政府领导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凡已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省政府办公厅不再履行审核会签程序,直接印发。
  (四)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政府办公厅送审件上的批示,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谁批示向谁负责的原则,向直接作出批示的省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1.省委、省政府联合行文。凡是由省委所属部门主办,省委转省政府会签的文稿,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请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请省长审签;凡是由省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送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并报省长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凡是省委所属部门主办,由省委办公厅转省政府办公厅会签的文稿,一般经秘书长审阅并报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送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后,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签。凡是由省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签,特别重要的由省长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3.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行文。一般由省军区草拟文稿,主要涉及政府工作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阅,并报省长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由省委办公厅主办的,按省委办公厅拟办意见,报省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后,转省委办公厅办理。
  4.省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单位及有关地区的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审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省长审签。
  三、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省长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各方面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信件上的批示,省政府办公厅须及时转办。其中,需省政府部门或市政府落实的,省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明确办结时限。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按时限要求办结后,其办理情况反馈报告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报告形式连同批示原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领导批示办理情况》等形式向省长报告。在办结期限内没有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原因及拟办结期限。省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向省长报告一次省长批示件办理情况。
  副省长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各方面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信件上的批示,经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登记、扫描,按副省长批示意见分转并转相关综合处室办理。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综合处室负责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工作,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向分管副省长报告批示办理情况。
  2.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和其他省领导同志批示给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的公文、简报等,省政府办公厅应按公文送审程序报送省长或有关省政府领导阅示。经省政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办理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及时转办并提出明确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的反馈,按照省长批示件要求办理。省委书记直接批示给有关副省长的,应将批示件首页复印报省长阅知。
  3.国家领导同志批示给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送请省长和有关副省长、秘书长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及时转办。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须提出明确办结时限。其办理结果的反馈,按照省长批示件要求办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省政府每季度向国务院报告一次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发布程序
  依照《即时比分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对有关事项审批程序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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