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比分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 [2007] 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信联社《关于辽宁省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七日
关于辽宁省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即时比分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确保粮农稳步增收,有效缓解春耕资金压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07年全省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提前进行,柴油、化肥等生产资料调价综合直补资金待国家政策确定后再予发放。现就2007年全省粮食直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埘粮农直补资金分配和发放办法,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省对市、市对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粮农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原则,对粮农发放补贴依据,资金发放渠道等相关政策,今后保持相对稳定。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粮食直补资金规模。2007年全省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规模为6.94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4.6%。
在省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市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省给予适当补助。
三、粮食直补的对象
享受粮食直补的具体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市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原则上以各市上年规模内实际粮食直补标准为基础,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6年全省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及国有农场耕地面积为依据,测算核定各市粮食直补规模。为保持粮食直补规模的相对稳定,对于测算规模低于上年的市,一律按上年规模核定;对于测算规模超上年的市,超过部分原则上由市自行负担。同时,为充分体现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原则,对确有困难的粮食主产区,省将加大补助力度,适当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由于增加补贴面积而增支的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确保对农民补贴的标准不降低。
(二)各县粮食直补规模的确定。市对所属各县粮食直补规模的核定,原则上参照省对市的办法进行。各市可以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备案。
(三)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直补资金的计算、发放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尚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为依据。其中对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现有的果树等经济林占用面积原则上不予补贴,具体由各市确定。
各县要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6.7元/亩),并在补贴发放开始前在全县公布。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结合农民补贴网络建设,设立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各地在发放补贴资金过程中发现原补贴网络数据有误的,要按规定及时纠正,确保网络数据真实可靠。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省按规模核拨,市、县据实发放办法。省级财政按核批各市的粮食直补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市、县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方案,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照补贴实施办法,通过农信社,按期向种粮农民发放。
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工作要求在5月10日前全部结束。
(三)为避免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2007年对种粮农民发放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卡),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元钱,不得清户,确保连续使用。2006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卡)并确认丢失的粮农,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卡),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发放补贴的储蓄存折(卡)必须由农民自行保管,自行支取补贴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统一保管农民补贴存折(卡)和统一支取补贴款。
(四)健全和完善粮食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发放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粮食直补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要向农民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补贴基础卡当案管理工作。粮食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对种粮农民实施直接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与农信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管,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农信社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违反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市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各地具体实施方案要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特别是2007年将粮食直补资金提前发放,是省政府考虑农民受灾、急需春耕资金做出的决定,直补标准没有降低。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待国家政策确定并下达后,再向农民发放。要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资金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四)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播种面积等必要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市以下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级财政提出申请,在财政部批准的前提下,由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农信联社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